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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买车补贴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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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引导汽车消费升级
补贴办法
各县区财政局、商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18号)要求,加快推进汽车消费市场转型升级,拉动我市汽车消费增长,促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时间、对象和标准。
1、补贴时间:在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车(以车购税缴纳发票时间为准)。
2、补贴对象: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新车上抚州牌照(含乘用车和商用车)且车主为自然人的消费者。
3、补贴标准:购买1辆新车补贴1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抚州市引导汽车消费升级补贴资金申报表》。
2、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新车购买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购税缴纳发票、汽车交强险及与车主同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者,将申报材料递交给所购车汽车销售公司;
2、全市各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将在其公司购买新车且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材料向公司注册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市县区商务部门从6月20日开始收集到6月30日截止),逾期视为无申报;
3、市商务局负责市本级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4、各县(区)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各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向县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5、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申报主体(汽车销售公司),各申报主体负责如实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条 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抚州市财政局
抚州市商务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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