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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快讯】一青年因讨债非法拘禁他人被刑事拘留
2020年03月13日 22:50   浏览:2490   来源:初色南丰



疫情期间,南丰县公安局追逃工作不放松,3月10日,犯罪嫌疑人莫某迫于公安机关强大压力,主动向南丰警方投案自首。

经查,因被害人廖某欠犯罪嫌疑人胡某(已归案)五万元钱赌债。2017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胡某为讨要赌债,纠集莫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廖某人身自由,将廖某带至南丰县琴城镇水南桥某建筑公司、水北砂场、某车融公司、某合作公司等地使用铁棍、木棍殴打被害人廖某,整个过程经历13个小时之久。经鉴定,廖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莫某对其非法控制廖某的人身自由并殴打廖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律小知识

追讨合法债务也要采取合法的方式,遇到经济债务纠纷时,要保管好相关证据,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化解纠纷、追偿债务,切勿因讨债心切而采取不理智的方式追债或受人怂恿使用暴力,合法变非法,这样非但于事无补,往往还会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更加严重的暴力犯罪,导致讨债未成,自己却受到刑事处罚的苦果,得不偿失。

法律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2000年7月13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讨债不成可诉诸司法途径解决,一旦冲动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等极端手段,就让有理变无理,合法的行为变成了违法行为,结果只能是“人财两空”——钱没要回来,自已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南丰公安

编辑:吴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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