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纠集被告人周某辉等人形成较稳定的、人员众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的发展,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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