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如果是非党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了,情节比较轻,该怎么处置?
用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
国法?但他们没碰到刑法这条“红线”,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组干部不由乡镇政府任命,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这样就导致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属于纪律审查范围,又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导致难以有效处理的尴尬局面。换句话就是: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
再比如说,不是党员的非在编人员,要是出现类似情况,怎么处理他们,也相当叫人头痛。
而监察体制改革后,运用政务处分,就有对付这些人的“武器”了。
对很多人来说,“政纪处分”这四个字很熟悉,不管在公文,还是在媒体报道中,经常会看到。
政纪处分,其实包含了两个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长江日报记者注意到,政纪处分有将近70多年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
但这一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时间长了,很多事也变了。光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就不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种类越来越多。
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前文中举到的例子,“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
“政务处分”这个名词出现的背景,是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它最早出现在2018年2月。当时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个通报,称当年1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
进入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这也表明政务处分正式成为法律概念,代替《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
简单来讲,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
从“政纪处分”到“政务处分”,意味着从机关、团体所制定的行政纪律,扩展到事务性工作;从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不仅包括公务员,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成为监察对象。
在通报中,还经常可以看到党纪处分,现实中,人们常常把它和政务处分相混淆。
如前几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水利部查处一起下属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16名局处级干部受处理。其中提到,给予董德中党内警告处分。
党内警告,就是党纪处分的一种。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主体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政务处分的主体则是各级监察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上的差别,要求对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从处分方式看,与政务处分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同,党纪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方式。
所以,在通报中,如果看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字眼,就应该明白这是政务处分;如果看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时,就要知道这是党纪处分。
8月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吴玉良指出,此次立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同时还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主体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据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吴玉良表示,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是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三是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
来源:抚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