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一己喜好
抚州东乡一男子私藏气枪
邀请朋友到野外进行打猎
不料在狩猎过程中
误将一名正在捕鱼的
村民当成野兔射杀
致村民死亡
↓↓↓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邀集李某(另案处理)去小璜镇打鸟,并让孙某某(另案处理)将其气枪送至小璜镇。随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携带热成像仪并驾驶汽车来到小璜镇,从孙某某处拿到气枪后,又邀集孙某某一起前去打鸟。
三人驱车前往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东岗村、善龙山村等地寻找猎物未果,被告人徐某某遂指使李某开车前往岭上村王家组,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持气枪在附近的稻田里击毙一只野兔。经鉴定,该野兔为华南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与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当日24时许,三人驱车来到小璜镇岭上村亭上组附近,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热成像仪看到马路旁边稻田里有一发亮物,误以为是野兔(实为正在捕鱼的被害人王某某,男,时年62岁),便直接坐在车内将气枪架在汽车窗户上,往外射出一枪,谁料铅弹击中的不是野兔,而是王某某的右颞部。
被告人徐某某等三人发现王某某受伤后,立即开车将王某某送至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抢救,途中被告人徐某某将气枪、野兔等先后丢弃至沿路的水库和水沟里。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人用枪弹损伤头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
医生在抢救时发现王某某颅内有金属异物,遂立即报警,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待,后民警赶至医院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公安局进行讯问,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年2月16日,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将涉案枪支予以扣押。
另查明,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9日发布通告:抚州市东乡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1年3月22日,李某、孙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16万元、16万元、5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诉讼中,被告人徐某某向法院交纳了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在非法狩猎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徐某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提起犯意,邀集他人参与,并提供枪支,积极实施射击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抚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