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方某某以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南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方某某利用网购的猎夹等捕猎工具,布设在自家附近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山场上,通过这种方式先后猎捕到两头野猪并食用,未吃完的野猪肉则放在冰箱里进行储存。经过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野猪为欧亚野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没有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拿去卖
而是留着自己吃
这样也触犯了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行为进行定罪。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此以食用为目的情节严重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入刑。
2019年8月1日,南丰县政府发布《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日,南丰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通告同时对南丰县野生动物禁猎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告人方某某也表示知道南丰处于禁猎期,但是因为野猪破坏了庄稼,同时也想抓点野猪来吃,以为只吃不卖的话不是犯罪,最终因为一念之差触犯法律。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而且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猎捕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提醒大家
在遇到野生动物对自身财产或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猎杀,切莫自作主张,以免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来源: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孙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