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日前,省长易炼红签署第2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内容涉及最低工资规定、产权交易、住房公积金等,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4件和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4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五)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将第四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本省各地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分别适用不同区域。”.
(十一)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2.将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设区的市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将第十一条中的“当月工资”修改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来源:江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