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日前,省长易炼红签署第2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省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省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的轮换方式。每年轮换的总体数量原则上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左右,所有省级储备粮在每个轮换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省级储备粮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
稻谷的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的轮换周期为两年。
市场畅销品种的轮换周期为一年,计划年度内完成轮换,品种以优质中晚稻为主,适当增加其他品种。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省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省级储备粮规模的70%。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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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