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1月21日,罗某某与童某某途径洽湾镇西坪村会仔果业厂门口时,发现一辆豪爵牌摩托车没有拔钥匙,二人将该辆摩托车盗走。
2020年5月20日,罗某某与童某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来到崇仁县河上镇元家村港南(上)组的一处两层楼房外,童某某站在马路上放风,罗某某“翻窗入户”进入该楼房,将保险柜撬开盗得女士黄金项链1个、项链挂坠1个、男士黄金戒指1个、玉观音吊坠一个、玻璃挂坠1个。同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24元。被盗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1231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金额“数额较大”为1500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40万元。
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上的。主要用于多次盗窃累计金额达不到较大者。
入户盗窃: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无论次数、无论盗窃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德盗窃行为,且携带凶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抗拒抓捕等目的。
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行为,扒窃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无论窃得财物多少。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道路千万条,盗窃绝路一条。
在日常生活照切莫见财起意,
不要有侥幸心理,
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盗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发布
编辑:邱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