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南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某刑罚并处罚金。
2024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纸飞机”软件中了解到洗钱“跑分”,在明知“上线”将银行卡用于转账网络赌博等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介绍陈某、胡某等人前往南昌,提供银行卡帮助“上线”刷脸、转账,共转移非法资金30多万元,非法获利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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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想着赚快钱,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自己的个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提高反诈骗意识,不成为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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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延群 陈伟卫
文字:胡思佳